111學年度各類特殊需求學生鑑定安置說明
第二次提報 112年 2 月 20 日至 112 年 3 月 10 日。
第二次收件 112年 4月 6日。
三、 111學年度自閉症鑑定:
1.曾經確認個案(有自閉症身心障礙證明或有醫師診斷證明,或重新評估個案)→依一般區間鑑定安置提報。
2.待確認個案:上下學期各有一次提報時間,期程與情障鑑定時間相近。另有自閉症相關鑑定表格。
四、學障、情障與自閉症鑑定在提出鑑定之前,都需有三個月以上的轉介前介入輔導紀錄。
五、除了學障、情障與自閉症有特定鑑定時程外,其他各類障別皆於區間鑑定進行提報。
* 一般區間鑑定安置開放月分:1月、3月、6月、8月、9月、12月(收件截止為開放月1日至10日)